酒后沒有開車,為啥還會構成危險駕駛罪?日前,鯉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醉駕案,司機楊某和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蘇某雙雙被判刑。
去年8月26日凌晨,楊某與蘇某在餐館內共同飲酒后,蘇某準備步行回家。此時,楊某表示,自己可駕駛蘇某車輛送其回家。蘇某在明知楊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名下小轎車交由楊某駕駛。駕駛途中,兩人遇到執勤民警例行檢查。經抽血檢測,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6.62mg/100ml,屬醉酒駕駛。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蘇某明知楊某飲酒后,仍將自己的車輛交由楊某駕駛,并坐在車輛副駕駛位置,其對楊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主觀上系明知,仍放任楊某危險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因此,法院日前一審對二人均判處拘役并處罰金。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作為車主,在做到自身不酒駕的同時,也應勸阻聚餐者酒后開車,更不能將自己的車輛交由飲酒后的人駕駛,切實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黃聰利 洪金建)
來源:泉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