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委托儲存胎盤,五年后卻發現干細胞丟失,這是怎么回事?
五年前,小陳(化名)生下寶寶后,委托基因公司采集胎盤亞全能干細胞,并儲存在其細胞庫內。五年后,小陳因自身需要,要求提前提取干細胞,卻發現基因公司提交的干細胞與自己的DNA不匹配,而自己當初儲存的干細胞竟不翼而飛!
雙方協商不成,小陳一怒之下將基因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已繳交儲存費9000余元,并支付違約金、精神損害賠償費共計50萬元。
小陳控訴:
我存儲的不是一般的干細胞,而是彌足珍貴的胎盤亞全能干細胞。如基因公司宣稱,胎盤干細胞是一種防范于未然、不能被任何細胞取代的、無法用金錢衡量價值的特定物、唯一物。因基因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我的特定物滅失,給我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所以我要求賠償!
海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合同簽訂后,小陳按約繳納了干細胞的儲存費,基因公司作為有償保管人,應對干細胞進行妥善管理。然依鑒定結論,可見基因公司交還給小陳的干細胞并非來源于小陳胎盤。
基因公司作為保管方,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導致保管物滅失,已構成根本違約。故小陳訴求基因公司退回全部儲存費,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基因公司未妥善保管干細胞致干細胞滅失的行為構成違約,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中約定了按儲存費用2倍標準支付違約金以及若干細胞最終受益人需進行干細胞移植治療,且基因公司無法提供可替代干細胞的,應補救性賠償10萬元這兩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本案因小陳不能舉證證明其確需進行干細胞移植治療,故小陳主張基因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缺乏依據,基因公司應向小陳支付相當于儲存費用2倍金額的違約金。
關于小陳所主張的4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費。民法典首次通過法律形式賦予了合同糾紛當事人在特殊情形下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案涉合同標的物為胎盤亞全能干細胞,此物僅在女性生產時才可提取到,屬于與人身相關的特定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及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且小陳提取并儲存該物的目的系防范自身和家人日后可能出現重大醫療疾病風險時的治療之需,可見該物承載著小陳的人格和精神利益?,F基因公司將該物遺失,該違約行為必然給小陳造成較大的精神損害,故小陳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費。但考慮到胎盤亞全能干細胞并非完全不可替代,且當前干細胞治療技術更多的處于研究與試驗階段,其臨床應用與治療效果尚存在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相應的干細胞遺失所導致的損害后果也不夠確定,故酌定小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為10000元。
海滄法院判決:
基因公司退還小陳儲存費,并支付違約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40000余元。二審法院維持上述判決。
本案是全市首起因胎盤干細胞制備儲存引發的合同糾紛。近年來,隨著大眾健康意識的提升,干細胞醫學治療成為一大熱門。存儲干細胞,防范于未然,成為很多人的選擇,隨之產生的五花八門的干細胞儲存機構,這些機構儲存能力參差不齊,由此引發了越來越多的爭議與糾紛。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如確有干細胞儲存的需求,在選擇干細胞存儲機構時,應謹慎判斷該干細胞儲存機構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具備相應資質,以及設備研發和技術標準是否達到相關要求。另在簽訂干細胞存儲相關合同時除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外,還應對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的約定,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來源:廈門廣電)